河南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nan Natural Resources Evaluation Association,缩写:HNREA),是由河南省内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依照《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全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机构及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高;保障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增进行业交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确保协会的发展方向、重大决策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高度一致,推动党的建设工作与协会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以高质量的党建引领,保障协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省自然资源厅。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具体场所详见登记证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协助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河南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及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执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并依据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会员的管理、组织联络和登记,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引导会员和相关专业人员依法执业,受理投诉举报,调解执业纠纷,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行业队伍整体技术水平。组织会员交流经验、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推动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理论、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拓展业务领域;
(五)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引导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价评估报告及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价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六)建立完善会员信用档案。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要开展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机构的资信等级评定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七)协助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接受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的相关事务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八)发展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省内外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的业务联系,建立跨区域行业协同合作机制;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的其他工作,以及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业务或教学、研究等单位和个人;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
2.个人会员提交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维护合法权益的陈述和申诉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行业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实行等额选举,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选举监事实行等额选举,当选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 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二)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九)审议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以及涉外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四至第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1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 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驻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有关重大事宜。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委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用承诺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 9 月 17 日第 五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